牙膏减轻牙龈炎症功效评价宣称合规要求

96次 2025.12.30

  牙膏减轻牙龈炎症功效评价指通过体外抗炎实验、人体临床试验数据采集与分析,结合牙龈健康相关指标的动态变化,对牙膏减轻或改善牙龈炎症症状的实际功效进行科学验证与综合评定的行为。其重要性在于为消费者提供清晰的产品功效参考,帮助其针对性解决牙龈红肿、出血等问题,同时为企业产品研发、质量控制提供数据支撑,助力行业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终实现引导消费者科学护理、保障口腔健康的核心目的。


牙膏减轻牙龈炎症功效评价


  牙膏减轻牙龈炎症功效评价宣称合规要求


 ?。?)核心法规依据


  主要监管文件:《牙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牙膏功效宣称需有科学依据,禁止虚假或医疗化表述。


  专用评价标准:WS/T326.3-2010《牙膏功效评价第3部分:抑制牙菌斑和(或)减轻牙龈炎症》,规定功效验证的具体方法和要求。


 ?。?)功效评价合规要求


  1.试验设计规范


  需采用随机、对照、盲法设计,首次验证需开展至少两个独立临床试验。


  试验组与对照组基线指标需具有可比性(p>0.05),检查者Kappa值需达0.6以上以保证检测一致性。


  2.试验周期与受试者要求


  减轻牙龈炎症试验周期为3-6个月,需进行基线、中期及结束时三次临床检查。


  受试者为18-70周岁、全身健康且有20颗以上可检测牙齿的牙龈炎患者,女性需排除妊娠期和哺乳期,人数需满足统计学要求(交叉试验不少于30人)。


  3.功效判定标准


  需满足牙龈炎症减少百分比算术平均数≥15%,且与对照组对比具有统计学意义。


  同时需结合菌斑指数(如Turesky改良法)、出血指数(BI)等客观指标评估,基线时探诊出血位点占比(BoP%)需≥50%。


 ?。?)宣称内容合规边界


  1.允许的合规宣称


  可直接宣称“减轻牙龈炎症”“缓解牙龈出血”“改善牙龈红肿”,需与功效评价结果一致。


  可关联表述“抑制牙菌斑”(需同时满足对应功效判定标准),但需明确是局部辅助作用。


  2.严禁的违规表述


  禁止使用“消炎”“止血”“治疗牙周炎”等医疗化术语,不得暗示或明示具有医疗作用。


  不得宣称“稳固松动牙齿”“治疗幽门螺旋杆菌”等超出牙膏功效范畴的内容,避免误导消费者。


 ?。?)备案与标注要求


  牙膏减轻牙龈炎症功效评价备案时需公布功效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评价资料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标签需清晰标注产品类别,不得冒用“消字号”“械字号”“药字号”备案号,严禁以“医用牙膏”名义售卖。


  儿童牙膏需标注“小金盾”标志,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需提示成人监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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